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8822号
原告:***水利建筑安装队,住所地***阳城三路西首。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167031298T。
法定代表人,马树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山东省建设厅**407。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DLTF9F。
法定代表人,高琳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水利建筑安装队(以下简称阳信水利建筑队)与被告山东禾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禾思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信水利建筑队法定代表人马树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被告山东禾思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琳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贞、赵纪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信水利建筑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山东禾思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68000元的违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3日,我队与山东禾思公司签订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代理业务》,我队于2019年3月15日按合同约定向山东禾思公司支付合同首笔款即人民币760000元,至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水利资质升级还没有申请,根据该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即被告)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事务的预计期限为自申报之日起240天”,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事务的预计期限为自申报之日起120天。经我队查询山东禾思公司时至今日尚没有申报,无论什么理由,山东禾思公司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限。2019年9月25日我队曾经给山东禾思公司发函,山东禾思公司承诺2019年10月底能办理完结,后又于2019年11月13日去函督促,但是至今未回复,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维护我队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双方合同第8.2条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山东禾思公司辩称,阳信水利建筑队要求继承履行合同,我公司对此无异议。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阳信水利建筑队应提供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申报材料,方便于我公司进行申报程序,以期尽快完成代理合同事项。关于阳信水利建筑队提出的违约金请求,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本案中,我公司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双方在进行充分的磋商之后,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代理合同,合同中载明的附件1是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该附件1的第(十一)项由原告提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据材料。另外,合同在3.3.1款中约定:“甲方应根据资质申报标准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自合同订立至今,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阳信水利建筑队尚未提供完全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资料,导致我公司无法为其进行申报程序。针对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阳信水利建筑队未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中技工人员,致使申报材料被退回,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我公司无任何违约之处。综上,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阳信水利建筑队尽快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资料,并要求依法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阳信水利建筑队(甲方)与山东禾思公司(乙方)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一份,约定阳信水利建筑队将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相关事务委托山东禾思公司代理。合同第一条代理事项约定:“代理甲方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乙方代理甲方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乙方保证在甲方兼职壹年或以上(非注册类人员以本合同签定30天后开始计算,时间为一年,相关证书保管权为乙方;注册类人员合同的起始、终止时间以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与甲方签定“企业注册类人才服务合同书”为准。特别提醒:因山东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制度及办理资质所需时间进度限制,注册二级建造师合同时间为壹年或以上。其它注册类人员以实际签定合同为准;注册类人员注册证书由甲方保管,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执业印章由注册人员本人或乙方保管)所聘人员在甲方兼职,若因甲方经营所需(资质报批期间因资质审批所需除外),所需人员必须到岗的或临时至甲方施工或办公现场,由此产生的差旅、食宿、误工费用(500元/人/天)由甲方支付。乙方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乙方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资质申报全过程所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报送一份给甲方(包括电子文档)。”合同第二条合同费用及第五条合同费用及支付约定:“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人民币1360000元,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由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五日内支付合同首笔款即人民币760000元;第二次支付:在甲方领取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后五日内,甲方付清余款人民币200000元;第三次支付:在甲方领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后五日内,甲方付清余款人民币400000元;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可视为甲方主动终止合同,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并按第十一条11.2款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甲方应增加3%的汇票贴息费。”合同第三条甲方责任部分约定:“甲方应根据资质申报标准,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1),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甲方资料提交欠缺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原因(乙方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需要甲方提交补充资料或增加人员的,以及聘用费用行情变化导致聘用费用增加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增付费用,代理服务时间顺延。如因政策变更、调整(甲方已知悉存在因政策变更、调整等导致增加人员费用的可能)及甲方自身原因,甲方决定终止合同的,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合同第四条乙方责任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实现申报目标(申报资质须符合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甲方提供资料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接收。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按申报要求制作完善。需第三方提供相关文件或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资质申报事项办理过程中,乙方应将所有注册类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资料变更至甲方名下。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工作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工作的进展情况。”合同第六条代理期限约定:“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申报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事务的预计期限为自申报之日起240天。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代理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事务的预计期限为自申报之日起120天。乙方必须组织强有力的人力和企业资源抓紧完成申报事务的所有工作,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人事调整、聘用人员等原因,本合同代理事务可以相应顺延。”合同第七条完成事务界定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主管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或公告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或公告已核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不须公示、公告、批复文件但可领取资质证书)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因乙方原因(政策调整、变化等乙方不可抗力原因按本合同3.3.2执行),甲方申报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甲方支付的报批审核费用,并承担报批审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办理至甲方提供的人员名下或甲方单位名下的各类证书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按年及年以上支付的职称类和注册类人才证书聘用费用以甲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足月算费用由甲方承担。(注:所有职称类和注册类人员使用时间按签订本合同之日起90日后开始计算)。其它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文件制作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时,在该合同后附上附件1甲方办理资质申报所需材料清单,在该清单中注明了办理资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及由原、被告需要完成的工作。合同签订后,阳信水利建筑队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山东禾思公司支付费用76万元。阳信水利建筑队陈述1989年取得了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的原因进行了举证、质证。经查,阳信水利建筑队委托山东禾思公司办理的三项资质中,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已由山东禾思公司申报办理完成,2019年11月15日滨州政务服务中心短信通知原告同意办理,2019年11月23日阳信水利建筑队告知山东禾思公司已领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关于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山东禾思公司主张未申报的原因是阳信水利建筑队没有提供符合申报标准的材料,无法整理材料,无法启动申报程序,提交以下证据:1.阳信水利建筑队为水利资质升级提供的业绩材料一套,证明根据住建部建市(2014)159号文中关于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标准要求的规定,应当提供三类业绩,而被告在整理原告提供材料过程中发现阳信水利建筑队业绩资料不完整,只提供了一项泵站业绩,没有技术指标和图纸,2019年10月8日通知原告继续提供中标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但至今未提交;2.2020年4月2日双方工作人员的录音一份,证明阳信水利建筑队无法按照要求提供业绩资料。该通话录音内容主要是双方就申报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相关材料及申报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价格进行沟通。阳信水利建筑队对上述证据有异议,称山东禾思集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委托事项向行政机关进行申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泵站、农田水利、河道治理的业绩及中标通知书、图纸等资料,不知道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被告也没有告知需要提交的资料明细,被告只是单方认为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没有相关业绩不给申报,为此原告多次督促被告。提交2019年9月25日、2019年11月13日向被告发出的督促函。山东禾思公司对此有异议,称未收到该两份督促函,原告作为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清楚资质升级所需要的材料。
关于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山东禾思公司称2019年8月6日就该项资质向行政部门申报,因18名技工所持证件不符合要求,被告向原告重新提供了18名技工人员,并将聘用的18名中技工的证书交与原告,让原告试缴保险,但原告方表示无法为中技工办理社保,因此未能进行申报,提交以下证据:1.中技工人员名单,证明被告已聘请了中技工;2.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9日原、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一份,证明2019年9月19日被告已将19名中技工人员的技工证书发给原告,2019年12月9日原告工作人员表示不再为中技工办理符合要求的证书,即使是被告聘用技术人员,原告也无法缴纳社保;3.原告为办理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提供的技术工人名单一份,证明因人员不符合要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给原告回复,可更换人员后继续申报。阳信水利建筑队对上述证据有异议,称被告是代理相关资质的中介公司,其掌控了很多中技工人员,这18名中技工已经挂靠在其他企业,由于被告不确定是否能在原告公司挂靠,才要求原告为这些人员试缴保险,后经原告到社保部门核实,这18名人员确实登记在其他企业,并非原告不给这18名中技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而是被告未提供合格的技工人员,未向聘用人员支付费用,导致部分人员到有关部门信访,并造成原告按被告指示为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作废。提交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及***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审核表。山东禾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人员是被告聘用后提供给原告的,说明被告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所涉及的人员是被告代为聘用的建造师和工程师,而没有针对办理市政资质的中技工人员,对于信访情况不予认可。
另,阳信水利建筑队称签订合同后双方即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聘用相关人员,即应当从2019年4月13日开始启动三项委托事项,至今未办理完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山东禾思公司对此有异议,称根据合同约定代理期限应当从申报之日起算,即从被告为原告整理完符合相关规定的资料后交给行政机关之日起算,2019年8月6日申报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后因技工问题,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未能完成,不存在被告违约,只要原告提供符合规定的材料及办理完相关人员社保问题,可以继续申报另外两项资质。
本院认为,阳信水利建筑队与山东禾思公司所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山东禾思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接受阳信水利建筑队的委托,为阳信水利建筑队办理三项建筑企业资质,现已办理完毕一项。关于继续履行合同问题。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所涉履行内容系由多个程序组成,并非单一履行事项。因此该项诉讼请求内容并不明确;其次,在涉案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合同一直处于履行状态,因此无需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因此,阳信水利建筑队要求山东禾思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9年3月13日所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履行涉案合同。
关于阳信水利建筑队要求山东禾思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关于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根据山东禾思公司自认,该项资质其已于2019年8月6日向行政部门申报,按照合同约定该资质应在申报之日起120日内完成,但该项资质至今未完成。结合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项资质申报未完成的原因是聘用人员是否能够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及聘用人员是否符合资质申报要求的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申报资质所需必要人员由山东禾思公司负责聘用,其作为从事代理申报工作的主体,负有对聘用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的义务,其应当向阳信水利建筑队提供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但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其将应承担的审查义务交由阳信水利建筑队完成,导致该项资质至今未完成,因此本院认定该项资质申报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系山东禾思公司违约造成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质未获得审批通过,经双方协商终止申报,乙方无条件退还已收的报批审核费用并承担5%违约金,现双方合同仍在继续履行,并未终止该项资质的申报,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情形,且即使符合上述违约责任约定的情形,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该项资质对应的费用进行约定,故阳信水利建筑队要求山东禾思公司承担因违约造成申报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山东禾思公司在办理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报过程中是否违约问题。按照涉案合同约定,该申报事项应在申报之日起240日完成。虽然距双方签订合同至今已一年零六个月左右,但双方均认可该项资质现尚未开始申报,因此代理期限尚未起算。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该项资质未进行申报的原因是双方对申报资质需要的业绩资料存有争议,而能否申报及能否申报成功系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未开始申报原因系由何方造成。且即使是由山东禾思公司违约造成该项资质未开始申报,阳信水利建筑队要求山东禾思公司承担该部分违约责任,同样存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及如何计算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对阳信水利建筑队要求山东禾思公司承担该部分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关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已申报完成,阳信水利建筑队要求山东禾思公司承担该部分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水利建筑安装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水利建筑安装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晓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