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0230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春和社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保安社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克东县信用社家属楼。
被执行人: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298245.35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对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调查该公司在黑龙江省多家法院被执行,经多次对被执行人网络查控账户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有账户均轮候冻结,暂无扣划权,申请人的债权298245.35元未能得到实现,现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法人限制高消费行为作为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