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104民初6446号
原告:黑龙江南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创总部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南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工智慧嘉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