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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巨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04民初8597号
原告:赤峰巨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综合楼20层。
法定代表人:翟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庆,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峰,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1号楼C区综合办公四楼。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军,1986年2月4日出生,满族,职员,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巨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巨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泰海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峰、姜国庆,被告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刘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682807.9元,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0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将赤峰星雨华府室外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6396643元,由原告垫资施工。2019年5月20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2682807.90元工程款未予支付。经索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被告辩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外审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对外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外审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合理期间,待结果后准许当事人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外审审计意见存在的缺陷。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应当准许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外审作出的审计报告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分包合同中对合同最终结算价约定按照结算审计为准,该合同属于分包合同,其工程质量与工程款的最终确定,双方均应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对该约定的理解,应解释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款须通过专业的审查途径或方式,确定结算工程款的合理性。对现场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结算书,被告称仅是原告的送审资料,并非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总价款的依据。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工程总价款,亦未申请鉴定,故对该结算书,本院予以采信。2、对被告提交的照片及视频光盘,不能确定拍摄的时间及地点,无相应数据佐证,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18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赤峰雨润星雨华府二期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巨泰海源公司(乙方)承建赤峰雨润星雨华府二期室外工程。约定工程价款为6879234.16元,工期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5月2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竣工结算:乙方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6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审核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于2019年5月20日竣工。该工程经雨润地华公司、巨泰海源公司及赤峰恒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意见为:全部施工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
2019年6月10日,原告制作赤峰雨润星雨华府二期室外工程结算书,初审单位(本案被告雨润地华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予以签字确认,认可赤峰雨润星雨华府二期室外工程施工合同初审结算完成,结算资料完整、有效、真实且已编码归类。
庭审中,原告认可工程最终总价款为6396643元。双方认可被告雨润地华公司已支付原告巨泰海源公司工程款3713835.1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赤峰雨润星雨华府二期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效力。原、被告对已付工程价款3713835.10元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对工程总价款的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5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告递交结算书,依约被告应于2019年12月10日出具审查结算意见。但被告逾期未出具相应结算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为500万元-2000万元,审查时间为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的规定,被告雨润地华公司既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应视被告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结算文件中承包单位送审额为7845565元,原告主张工程总造价6396643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该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总造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被告未对利息进行约定,被告应按上述规定,自约定的审查期满后支付逾期未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绿化树木的相关数据不符合约定,因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巨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2682807.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2682807.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赤峰巨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20元,由原告赤峰巨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58元,由被告赤峰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志华
审判员 郎凤玉
审判员 赵文君
二0二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