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9执198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沭县果品总公司名下位于临沭县(前半路)的工业用地(沭国用(2015)第098号)一处,位于临沭××花园社区(前半路村)061-工业用地(鲁(2017)临沭县不动产权第0002227号)一处,位于临沭××061-工业用地(鲁(2018)鲁临沭县不动产权第0004411号)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鹏程
书记员 朱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