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9执21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沭县大兴镇观堂前村村民委员会东九龙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77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观堂前村村民委员会东九龙村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观堂前村村民委员会东九龙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大兴镇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观堂前村村民委员会东九龙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大兴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超
书记员 李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