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7民初2524号
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范宽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9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37010331000000042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2920××××2598账户存款39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书记员 胡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