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329民初8023号
原告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陆公司)与被告临沭县果品总公司(以下简称果品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大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被告果品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金大陆公司与果品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金大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工程施工完毕并已交付,果品总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金大陆公司支付工程款。
关于焦点一,本院已生效的(2020)鲁1329民初2945号案件中已经查明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且各方已在现场签证记录上签字盖章,该变更系合同总价款外工程量的增加。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按合同一次性包死,又约定关于变更增加的部分应据实调整价格并报第三方审计为准,约定之间相互矛盾,根据公平原则,应以变更增加后的总工程量计算,即本院委托鉴定双方无异议工程量的鉴定值7871036.97元,故本案欠款数额为1954819.85元(7871036.97-1130000-1828108.56-2958108.56)。
关于焦点二,根据合同约定对剩余款项待审计完成合格后无息付清,对于何时审计未明确约定,双方据此进行了协商,金大陆公司未委托第三方鉴定,果品总公司委托了第三方鉴定,因双方对价款问题存在分歧未能完成。金大陆公司曾诉至本院,诉讼中主张权利的金大陆公司亦未对剩余工程量进行鉴定。综合以上因素,本案利息以自金大陆公司本次起诉之日计算为宜。
金大陆公司诉讼中支出的鉴定费70000元,按本案果品总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比例承担。
综上所述,金大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一、被告临沭县果品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54819.85元及利息(利息以195481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鉴定费70000元由原告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250元,被告临沭县果品总公司应承担的57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6元减半收取12878元,由原告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54元,被告临沭县果品总公司负担10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6日,金大陆公司与果品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金大陆公司承建果品总公司的临沭县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签约合同价为7395271.41元。合同第10.1条关于变更的约定:发包人提供设计人员出具的变更手续方可变更,发包人、监理方、设计人员、承包方四方签字认可方可施工;第10.4.1条关于变更价的约定:按现行相关文件、政策及现行市场材料价格据实调整,并报第三方审计为准。第12.1条合同价款形式: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一次性包死。第12.4.1条付款周期中约定:按形象进度付款,工程全部竣工甲方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付至合同总额的40%;工程全部竣工甲方通过验收后12个月内付至合同总额的80%;剩余款项在审计完成合格后无息付清。第13.2.5条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建筑工程造价单位审核;第14.4.1条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的期限:竣工验收支付使用后1年;第14.4.2条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各方并在现场签证记录上签字并盖章。2020年4月15日,金大陆公司向果品总公司交接了自行制作的竣工结算书,以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现场签证及变更资料等文件,载明工程总价款8285690.80元,果品总公司对价款有异议,后果品总公司委托第三方鉴定,金大陆公司亦有异议,双方对价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4月30日,工程经果品总公司验收并进行移交。
果品总公司于2018年5月9日支付金大陆公司工程款13万元,于2019年10月8日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共计支付113万元。
2020年5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2020)鲁1329民初2945号金大陆公司起诉果品公司要求付清工程款7439284.31元及利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审理中,金大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果品总公司按照合同价的80%给付下欠的工程进度款4786217.13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另对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及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另行主张。果品总公司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无法在短期内一次性支付,另主张支付利息应自2020年4月30日计算。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判决:一、果品总公司给付金大陆公司首期40%的工程进度款1828108.56元及自2019年10月30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二、果品总公司给付金大陆公司第二期40%的工程进度款2958108.56元及自2020年4月30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17日,金大陆公司诉至本院,要求:1.要求果品总公司付清欠金大陆公司工程款2369473.68元;2.要求果品总公司向金大陆公司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庭审中,金大陆公司对总工程量造价申请鉴定,本院为此委托山东元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造价鉴定报告书载明双方无异议部分的鉴定值7871036.97元,有争议的部分鉴定值为71039.73元,金大陆公司支付鉴定费70000元。对有争议的部分,果品总公司辩解金大陆公司未施工,金大陆公司对此不要求处理,另行主张权利。
另查明,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经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山东金大陆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变更为山东金大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工程总价款的认定问题。金大陆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应按变更后的总价款计算。果品总公司辩解工程总价款按合同一次性包死,应按合同价。
本案争议焦点二、关于剩余工程款是否逾期支付能否支付利息的认定问题。金大陆公司主张应将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并支付,工程已交付使用,依据公平原则,果品公司应自交付之日付清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果品总公司辩解涉及的剩余款项应在审计完成后支付给金大陆公司,并且双方均约定不支付利息,目前该审计工作因双方对相关工程量有异议,一直未能审计完成,应在审计完成后按约定无息支付给剩余工程款。金大陆公司为此辩称合同约定审计后付清系约定不明属于无效。
审 判 员 陈清寒
法官助理 石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