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03民初13号
原告:***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元宝山大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740197961Y。
法定代表人:田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58745241W。
法定代表人:孙壹鸣,经理。
原告***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5.24元,减半收取3597.62元,由原告***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学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