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江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长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3337号
原告:***,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星,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乐园西大街13号院28号楼1层28-3(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孙壹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兴勇,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长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兴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80 000元,以180 000元为本金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了北京市朝阳区郡王府游泳馆下水及周边改造工程,他们把其中的一部分渣土、油皮子外运业务和沙子、石子、水泥、红砖、二灰、白灰内运业务交由原告完成。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把渣土、油皮子从朝阳区郡王府外运到朝阳平房乡平房村,把沙子、石子、水泥、红砖、二灰、白灰建筑材料从平房村内运到郡王府,原告系使用货车通过公路运输方式完成以上货物运输。2019年5月份开始,2019年7月份结束。2019年12月30日双方对账结算,合计运输费225 355元,已付43 920元,剩余181 435元,经双方商议后确定欠款180 000元。此后三被告再没有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北京长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说明和现场照片显示,北京长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至今的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18号。北京长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明确在怀柔区无营业地。此外,被告曾兴勇、**的住所地均不在怀柔区,本案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亦不在怀柔区。由于北京长江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熊海水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孙 晴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