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0043号
原告:广西国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华门新都)第9栋4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3486138953。
法定代表人:马生海,董事长。
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94520464。
法定代表人:黄清海。
被告:广西贵港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883号8-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6508365Q。
法定代表人:徐作荣。
原告广西国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国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国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对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国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27300元)由原告广西国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272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董笑君
人民陪审员 周 玺
人民陪审员 玉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覃丽光
书 记 员 雷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