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瑜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南荷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2720号
原告:***,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山林,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河南荷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明路工业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力德。
原告***与被告河南荷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晓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