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瑜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艾思普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荷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12972号
原告:河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灯饰界A区一层A1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荷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工业园小区。实际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东、湖心一路北1幢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东、湖心一路北1幢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余中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实际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东、湖心一路北1幢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向广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迎宾馆,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郑继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荷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濮阳迎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荷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濮阳迎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荷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濮阳迎宾馆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荷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恒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濮阳迎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宗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