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拓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某、众力拓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7411号 原告:刘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众力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4年4月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