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7民终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王牌速效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辉,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众益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冬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仁,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王牌速效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众益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赖志勇
审判员 赵洪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