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640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丽,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前十大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5751527F。
法定代表人:杨利昌,总经理。
被申请人:崔宝华,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唐建华,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朱夏社区赵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京路与沂山路交口往西1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文全,村书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宝华、唐建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朱夏社区赵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宝华、唐建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朱夏社区赵庄村民委员会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宝华、唐建华、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朱夏社区赵庄村民委员会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