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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28号。
负责人周曙光,行长。
被执行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师专后街。
法定代表人杨利昌,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步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锋,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市兰山区蒙山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周艳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张锋、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392民初1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张锋、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5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传唤处所。
2、本院于2019年9月2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张锋、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车辆、不动产等,除该案在审理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张锋、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到被执行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张锋、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锋长时间不在住所地居住。
4、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锋及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张锋、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多包装有限公司、张锋、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