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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70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9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前十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宝华,男,1973年1月24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15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宝华的存款38003.00元至本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帐号:31×××68),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