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1478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成都路与温凉河路交汇处。
代表人:涂宝旭,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宗欣,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5751527F,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道***村民委员会、临沂利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连瑞
人民陪审员 杨庆芳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卢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