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8105民初479号
原告**,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黑龙江广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96810078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博大公寓**。
法定代表人高光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广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福生
代理审判员 陈 实
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