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川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广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8105民初479号

原告**,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黑龙江广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96810078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博大公寓**。

法定代表人高光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广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福生

代理审判员  陈 实

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