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

新疆准噶尔农发水电有限公司一〇三团电力分公司与新疆汉光嘉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兵0601民初2310号
原告新疆准噶尔农发水电有限公司一零三团电力分公司诉被告新疆汉光嘉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电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准噶尔农发水电有限公司一零三团电力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准噶尔农发水电有限公司一零三团电力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佳
书 记 员 司宠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