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

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新疆青格达云水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601民初3126号
原告: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北海东街农水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PLQ80D。
法定代表人:徐为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丽,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格达云水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九区农六师农业技术推广站第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NHYJX6。
法定代表人:姜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青格达云水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3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60元,合计1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恒源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