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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恢4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道欣,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尚欠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等共计579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的财产。
1、经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100000元;查明该案件被执行人***为我院(2019)豫1303执136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2019)豫1303执1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7077515元,现已向案件承办人崔炯发出提取扣留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向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等4797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党 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