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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6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与工农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道欣,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河南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珍,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
上诉人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小珍、李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3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国伟
审判员  李君彦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家骏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