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南阳润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民申6554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进人再审,因再审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待再审结果出来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
代理审判员 党 阳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