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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与左长青、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7民初633号

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特克斯县古勒巴格街**四环路**。

经营者:林刚,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发,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被告:***,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与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以与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欣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