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7民初633号
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特克斯县古勒巴格街**四环路**。
经营者:林刚,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发,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被告:***,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与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以与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克斯县顺发建筑材料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杜欣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