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6690号
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林青五巷27号1栋4单元1602室。
法定代表人:管正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鹏,男,******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B单元1705室。
法定代表人:左长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世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玲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司羽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