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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窗厂、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0771号
原告:博乐市***窗厂,经营场所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乌拉斯塔村。
经营者:郭团委,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个体户,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郭庄18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乌鲁木齐县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一栋B单元1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博乐市***窗厂与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博乐市***窗厂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5.51元,(原告已预交),扣减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案件受理费4,610.51元,本院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博乐市***窗厂承担,其余4,610.51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李     莎     莎
人民陪审员           宋 玉 芬
人民陪审员           唐 小 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麦尔哈巴·塔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