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21财保460号
申请人:李江**,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灏,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860号植物园科普馆B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江**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2,326.5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2,326.5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81.63元,由申请人李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福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