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林栋稀,上海市锦天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21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28,862.1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833.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阿娜尔古 丽 胡马尔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