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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7民初739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被告:***,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B单元1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新疆宏琦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杜欣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