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信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简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7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7号鹏程花园1号楼2单元3层14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简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2号楼10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辉。
上诉人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简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上诉人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陈启辉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