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民终14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汪志英。
委托代理人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鼎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保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