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5974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中路**鹏程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鼎信生物塑化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