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40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紫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19793J(1-1)。
法定代表人:郑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明洋,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方益伟,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作用代码91520200914651635T。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25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27871.00元,执行费10679.00元。该案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4088号。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0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11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可用余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核实,于2022年1月5日到六盘水市水城区神福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对其名下登记的贵BK××**、贵BK××**、贵BK××**、贵Bx**号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同时,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2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办公地即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协调沟通。2021年12月13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经组织核实,于2022年1月10日到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贵州精正检测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9日)。同日到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核实钟山区屯上家园一期安置工程项目款情况。并关联案件,了解涉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案件情况,调查核实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执行,认可按和解协议执行,并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及限高等执行措施,本院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院认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精神,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1执4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