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2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大麦湾工业区航圆路5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5637110F。
法定代表人:施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云峰,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914651635T。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华美,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江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34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2887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2689.00元,案号为(2022)黔0201执22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28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通知要求报告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2月18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1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到六盘水市水城区神福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贵BK××××\贵BK××××\贵BK××××\贵BJxxxx号车辆进行手续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未实际扣押控制,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2022年3月3日,本院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2022年3月3日,本院组织对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医院多功能停车场项目工程款进行调查核实,2022年3月4日,负责实施该项目的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回函进行说明经核算已超拨付其工程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4月8日,本院经系统关联案件,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目前17件,多为终结、终本状态,作为被保全人的亦有37件。在办理系列案件过程中,本院亦组织到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走访,核实相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3月17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本院在办理涉及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尚有屯上家园一期安置点工程款待支付,经调查核实,该工程目前尚未完工、未审计结算,未付工程款金额未能核定,暂不具备支付条件,2022年4月7日,本院前往贵州省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该笔项目款进行冻结,要求其在具备支付条件后,支付到本院指定一案一账户。
2022年2月14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时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2022年3月24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案件情况,进行终本约谈,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暂时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本院进一步向申请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其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本院认为,该案经依法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