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

六盘水红星华润贸易有限公司、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红星华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大道麒麟路(名都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566261995。
法定代表人: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维,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陈伟明,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78号,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520200914651635T。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66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六盘水红星华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72889.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0129.00元。该案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黔0201执9号。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2月18日,本院作出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有资产数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核实,于2022年1月6日到六盘水市水城区神福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对其名下登记的贵BK××××、贵BK××××、贵BK××××、贵BJxxxx号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2022年2月18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未收到其书面意见。2022年3月3日,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在办理涉及被执行人系列案件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办公地即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协调沟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2月14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2022年2月25日到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锁定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期限三年(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2022年3月24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人再次沟通案件情况,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不申请处置,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院在办理系列案件中,于2022年1月10日到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核实钟山区屯上家园一期安置工程项目款情况,在办理该案时于2022年4月7日裁定对其待付工程款进行冻结。并通过系统关联案件,其涉及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目前17件、作为被保全人37件。
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协议签订后,同意终结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程款、银行账户等查封措施,本院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同时申请人缴纳执行费40129.00元。
本院认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终结执行,申请人缴纳执行费4012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精神,由于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01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