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惠水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民终663号
上诉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惠水人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终结后,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2022)黔02民终665号”应补正为“(2022)黔02民终663号”。
审 判 长 朱会峰
审 判 员 杨 龙
审 判 员 王秋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海霞
书 记 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