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创科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聚检材成西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765647388。
法定代表人:李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婷,系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俊,系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4号附3号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MA2930。
法定代表人:马艺珈伊,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系贵州联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申莓,系贵州联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1635T。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智,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勺米乡范家寨村玉舍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82763。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系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上诉人昆明创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明创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8元、上诉人贵州艺珈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8元、上诉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岑加祥
审 判 员 张 荣
审 判 员 张德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祁瑞娟
书 记 员 安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