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201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永合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J5QB29,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马落箐村一尺木湾子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冶金北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163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盘水永合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权利人支付款项2052566.64元,案件受理费1164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04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均未查到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偿还案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永合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与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分期偿还余款,向本院递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赛德建设有限公司按双方的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六盘水永合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201执1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