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22执2064号
广西富鸣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建筑工程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8)桂012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即支付债权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229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不动产、银行、车辆、工商等方面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建筑工程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梁伟峰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