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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9945号 申请人:广东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汇彩路38号之四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8KH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1555号凯迪置业广场C幢办公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03E567。 法定代表人:**。 广东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820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820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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