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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6民初6488号 原告:安徽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1555号凯迪置地广场C幢办公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03E5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0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KCD4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方凝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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