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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特顺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圣德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4459号之三
本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2016)新0104民初445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已经结案,现因本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新疆新特顺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王家梁)1幢的房屋的相关手续的冻结或查封(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水区字第**)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玉星
书记员  姜富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