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3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锐恩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780号第三层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9496942-4。
法定代表人:方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友孝,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圣德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二期1栋G单元605室,组织机构代码67021682-0。
法定代表人:胡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锐恩特照明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民终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圣德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给付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116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267.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因未找到人,故未进行实际拘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0035.81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新疆圣德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传宝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截至2019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已经受偿2100355.81元,尚有489964.19元及利息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圣德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锐恩特照明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陈仁进
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光煜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