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圣德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新特顺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圣德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4459号之二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新特顺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圣德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9.33元,减半收取5404.67元,退还原告5404.67元。
审判员 :陈玉星
书记员 姜 富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