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荣兴商贸有限公司、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03执异33号
申请执行人:奎屯荣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万科里60幢4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巨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哈英德57幢341号。    
法定代表人:蔡明,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新疆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文化东路天合家苑23栋。    
法定代表人:黄远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奎屯荣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克拉玛依仲裁委作出的(2021)克仲决字第61号裁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奎屯荣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87,954.20元,执行费1,219元。    
立案执行后,因未发现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名下有足额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奎屯荣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追加中新疆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系新疆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追加新疆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新民
审判员    和文峰
审判员    杨多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