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221民初165号
原告:***,男,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被告: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文化东路天合家苑23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计1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宝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