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1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文化东路天合家苑23栋。
法定代表人:黄远林,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194,669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4,34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5月18日、10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
2.2022年5月18日、10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保险、证券、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登记信息。
3.202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4.2022年9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登记信息。
5.2022年9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2年9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
7.2022年9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机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登记信息。
8.2022年9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9.2022年9月30日,到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社区走访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登记信息。
10.2022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11.2022年9月21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137,006.24元,剩余案款1,057,662.76元,已缴纳执行费24,347元。
13.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将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额敏县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 力 刚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陈 红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茹扎喀 哈 日马尼
书 记 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