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迈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迈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源某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7102财保3号 申请人:新疆迈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218国道681.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华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94号***1栋7层办公703。 法定代表人:马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迈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1198.0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新疆迈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及担保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迈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户的卡号为×××的银行卡内921198.0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迈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娄    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